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管理司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文号:国税地函发[1990]20号 发文日期:1990-8-29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鄂税二便字(90)第52号文收悉。关于国税函发[1990]428号文《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第一条“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
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