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40号 1994.11.5
税屋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机关分设以来,各地反映,对集体金融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财务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集体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和管理。为有利于统一政策,强化税基管理,其财务管理工作也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