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40号             1994.11.5

税屋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机关分设以来,各地反映,对集体金融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财务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集体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和管理。为有利于统一政策,强化税基管理,其财务管理工作也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