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0]104号   发文日期:1990-1-25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法规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国税发[1991]6号 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