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4]665号 发文日期:1994-12-2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