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88]27号          1988.06.27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5月31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煤炭部没有管理国家税收的职责,给其所属单位发文((88)煤财字第286号)所说:“对于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因采煤而临时影响或占用耕地的问题,财政部未做规定,……暂缓执行”,不具有效性。

      对因采煤塌陷而征用的土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