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
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4]440号 发文日期:1994-07-26
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年6月28日体改函生[1994]63号《关于印发(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收悉。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待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