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
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4]388号 发文日期:1994-07-06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西安市税务局询问,有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土地的业务,这类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