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票证缴销。各级税务机关使用的税收票证,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缴销手续。 1、专管员和代征同,代扣单位(人)持已填用的票证和未填用的完税证,连同所收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办理缴销手续,清点在手册上相互签章。 缴销的票证要及时清点号码是否顺序连号,发现跳号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废的票证要各联全份上缴,不准留页短页。 2、税务所向县,市税务局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应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经县,市税务局核对后退税务所一份。 2/2首页上一页 1 2 上一篇:国税地便字[1989]8号 对《关 目录:财税法规 1994年之前财税法规 下一篇:国税地字[1989]94号 关于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