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8)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9)不准跳号使用;
    (10)不准互相借用。

    (六)票证缴销。各级税务机关使用的税收票证,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缴销手续。
      1、专管员和代征同,代扣单位(人)持已填用的票证和未填用的完税证,连同所收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办理缴销手续,清点在手册上相互签章。
缴销的票证要及时清点号码是否顺序连号,发现跳号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废的票证要各联全份上缴,不准留页短页。
      2、税务所向县,市税务局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应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经县,市税务局核对后退税务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