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220号 发文日期:1994-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法规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