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87号      1994-03-2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2月2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137号《关于各种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价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法规,我局意见,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6]12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