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
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3-01-03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3]8号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