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九、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本条自2004.7.1起失效。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条款失效] 十、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