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法规。
按照国家法规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由计划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法规。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度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
二、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 下载: doc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