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项目就地征税。为了适应地域征税的要求,中央管辖的投资项目计划,由国务院合部门(公司)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经委。地方投资项目计划中由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列明税金并汇总后,抄送同级计委。跨地区的联合投资项目计划,由主要投资方负责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要负责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投资项目计划和应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金的审核、汇总,在审核、汇总时,对经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无权否定。
经同级税务部门对审核、汇总的投资项目税率和税金核定后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和税务局在审核各单位报送的投资项目时,对其应征税金,发现有不符合《暂行条例》法规的,要按《暂行条例》进行修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切块给地(区)、市和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由地(区)、市和县自主安排的投资项目计划,按本法规第四条,也必须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报送省级计委(计经委)、经委、税务局,经其按法规规法规核定后再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计委(计经委)。
六、对投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纳税人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登记、申报手续,并按法规要求到项目开户银行缴纳税金,然后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也可部分委托地市级计委代表,其中,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经委审核的计划,早计委九工代发,中,经委管理的技术七、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纳。纳税人在接到正式年度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按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金数目到开户银行预缴税金,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于九月底以前缴齐当年全部税金,年度终了和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办理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年度结算未缴足税金的,应在下年度投资中补缴。多缴的税金,可抵缴下年度税金。项目竣工后,按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及其单位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清算。未缴足税金的,应在三个月内补缴;多缴税金的,税务部门应将多收部分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