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相关解读——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征免执行口径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纳税税其所得中扣除。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总局答疑—— 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四条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