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 11号)中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资源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无论是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要按法规征收资源税。

    财税[2001]187号 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