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
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9-22 发文字号: [1994]国发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政部发布);
(二)《牧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国发(1982)143号)(1982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
(三)《关于征收浇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
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政财字[1950]38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6号)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