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
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1-22     发文字号:
财农税字[1994]第2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11.19日起停止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