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地字[1986]8号                    1986-09-25

个人之间房屋交换如何缴纳契税等13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1236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
2、依据
财税[2004]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3、依据财税[2005]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条例作了一些解释和法规,现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一并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附件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本条失效]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