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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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税屋提示——除上述部分条款修改之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也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