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推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二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国税函[2010]139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解读: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