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4-04-07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4]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