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试述一下。
社会必须正视这些事,因为这些事是它自己制造出来的。
我们已经说过,冉阿让只是个无知识的人,并不是个愚蠢的人,他心里生来就燃着性灵的光。愁苦(愁苦也有它的光)更增加了他心里的那一点微光。他终日受着棍棒、鞭笞、镣铐、禁闭、疲乏之苦,受着狱中烈日的折磨,睡在囚犯的木板库上他扪心自问,反躬自省。
他自己组织法庭。
他开始审问自己。
他承认自己不是一个无罪的人,受的处分也没有过分。他承认自己犯了一种应受指摘的鲁莽的行为;假使当初他肯向人乞讨那块面包,人家也许不会不给;无论给与不给,他总应当从别人的哀怜或自己的工作中去等待那块面包;有些人说肚子饿了也能等待么?这并不是一种无可非难的理由;真正饿死的事根本就很少见到;并且无论是幸或不幸,人类生来在肉体上和精神上总是能长期受苦、多方受苦而不至于送命的;所以应当忍耐;即使是为那些可怜的孩子们着想,那样做也比较妥当些;象他那样一个不幸的贱人也敢挺身和整个社会搏斗,还自以为依靠偷窃,就可以解除困难,那完全是一种疯狂举动;无论怎样,如果你通过一道门能脱离穷困,但同时又落入不名誉的境地,那样的门总还是一扇坏门;总之,他错了。
随后他又问自己:
在他这次走上绝路的过程中,他是否是唯一有过失的人?愿意工作,但缺少工作,愿意劳动,而又缺少面包,首先这能不能不算是件严重的事呢?后来,犯了过失,并且招认了,处罚又是否苛刻过分了呢?法律在处罚方面所犯的错误,是否比犯人在犯罪方面所犯的错误更严重呢?天平的两端,在处罚那端的砝码是否太重了一些呢?加重处罚绝不能消除过失;加重处罚的结果并不能扭转情势,并不能以惩罚者的过失代替犯罪者的过失,也并不能使犯罪的人转为受损害的人,使债务人转为债权人,使侵犯人权的人受到人权的保障,这种看法是否正确呢?企图越狱一次,便加重处罚一次,这种作法的结果,是否构成强者对弱者的谋害,是否构成社会侵犯个人的罪行,并使这种罪行日日都在重犯,一直延续到十九年之久呢?
他再问自己:人类社会是否有权使它的成员在某种情况下接受它那种无理的不关心态度,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同样接受它那种无情的不放心态度,并使一个穷苦的人永远陷入一种不是缺乏(工作的缺乏)就是过量(刑罚的过量)的苦海中呢?贫富的形成往往由于机会,在社会的成员中,分得财富最少的人也正是最需要照顾的人,而社会对他们恰又苛求最甚,这样是否合乎情理呢?
他提出这些问题,并作出结论以后,他便开始审判社会,并且判了它的罪。
他凭心中的愤怒判了它的罪。
他认为社会对他的遭遇是应当负责的,他下定决心,将来总有一天,他要和它算账。他宣称他自己对别人造成的损失和别人对他造成的损失,两相比较,太不平衡,他最后的结论是他所受的处罚实际上并不是不公允,而肯定是不平等的。
盛怒可能是疯狂和妄诞的,发怒有时也会发错的,但是,人,如果不是在某一方面确有理由,是不会愤慨的。冉阿让觉得自己在愤慨了。
再说,人类社会所加于他的只是残害。他所看到的社会,历来只是它摆在它的打击对象面前自称为正义的那副怒容。世人和他接触,无非是为了要达到迫害他的目的。他和他们接触,每次都受到打击。从他的幼年,从失去母亲、失去姐姐以来,他从来没有听到过一句友好的言语,也从没有见过一次和善的嘴脸。由痛苦到痛苦,他逐渐得出了一种结论:人生即战争,并且在这场战争里,他是一名败兵。他除了仇恨以外没有其他武器。于是他下定决心,要在监牢里磨练他这武器,并带着它出狱。
有些无知的教士在土伦办了一所囚犯学校,把一些必要的课程教给那些不幸人中的有毅力者。他就是那些有毅力者中的一个。他四十岁进学校,学习了读,写,算。他感到提高他的知识,也就是加强他的仇恨。在某种情况下,教育和智力都是可以起济恶的作用的。
有件事说来很可惜,他在审判了造成他的不幸的社会以后,他接着又审判创造社会的上帝。
他也定了上帝的罪。
在那十九年的苦刑和奴役中,这个人的心是一面上升,一面也堕落了。他一面醒悟,一面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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